妻子上班途中不幸死亡 丈夫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因超法定時效被拒
一場交通事故,趕去上班途中的妻子不幸死亡。事故發生后1年多時間,陳某丈夫黎先生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對其妻子工傷認定的申請,不料卻被工傷認定部門以超過申請法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無奈之下,黎先生起訴,請求撤銷工傷認定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書。
近日江門中院審理查明,認為黎先生曾在妻子事故后就向新會區人社局提出過辦理工傷認定,但工作人員指引不當導致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時間延誤超過一年多,改判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判決新會區人社局重新對黎先生就其妻子陳某的死亡申請工傷認定作出處理。
文/記者陳杰
事件緣起 丈夫為妻子申請工傷被拒
2011年10月28日,陳某在上班途中與何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而死亡。事故發生后,陳某丈夫黎先生曾多次到新會區人社局提出其妻子工傷認定申請,但被工作人員以其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已經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予以拒絕。
黎先生稱,其曾在2011年12月10日和2012年2月先后多次到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其妻子工傷認定申請,而工作人員則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未能作出事故認定為由,建議黎先生先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法院判定責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之后,他向新會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民事訴訟。
據介紹,黎先生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民事訴訟后,一審判決判令事故對方何某承擔50%責任,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而2012年10月10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3年6月4日,黎先生再向新會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卻被新會人社局告知,其妻子陳某是在2011年10月28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但他到2013年6月4日才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對于工傷認定部門的行政決定,黎先生不服,為此向新會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新會人社局作出的新人社工不受[2013]A4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他在法定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成立,并將妻子陳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申請工傷認定是否超過法定時效
對于黎先生的行政訴訟請求,新會法院認為,黎先生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定時效。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工傷認定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但黎先生的妻子事故發生在2011年10月,而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2013年6月,超過法定時效。
黎先生說,他此前多次到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其妻子工傷認定申請時,工作人員建議先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法院判定責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之后,他就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民事訴訟。
黎先生認為,由于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案件判決生效日期是2012年10月11日,他于2013年6月4日再向新會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繼2011年12月及2012年2月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延續,這也是根據工傷認定部門的要求的延續,不存在超過法定時效的法律問題。
而新會人社局答辯稱,黎先生妻子陳某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但黎先生到2013年6月4日才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二審
判決
延誤責任在人社局
撤銷不予受理決定
江門中院經審理查明,黎先生曾在其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曾多次去工傷認定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并已提交了除《工傷認定申請表》之外的必須資料,請求工傷認定。
而工傷認定部門也在庭審中承認黎先生曾到人社局,但僅是咨詢,并沒有提出書面的認定申請。
江門中院審理后認為,黎先生提出的工傷認定因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未能全面、恰當履行期法定職責,指引黎先生在辦理工傷認定申請上存在不當,黎先生根據工作人員的指引,在交通事故民事判決生效后再次提出申請,雖超過其妻子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但超過法定時效不能歸責于黎先生造成,延誤的時間應予以扣除。
江門中院認為,二審民事判決于2012年10月11日生效,扣除因該民事訴訟耽誤的期間,黎先生于2013年6月4日再申請工傷認定,未超過一年。
因此,新會區人社局以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作出涉案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江門中院認為,新會法院判決維持該涉案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