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
中國銀監會20日發布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征求意見截至5月27日?!掇k法》要求,銀監會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6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
《辦法》規定,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其中,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計算資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為扣除了一級資本扣減項之后的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加上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
《辦法》還對杠桿率的披露進行規定,商業銀行杠桿率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括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內容。杠桿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頻率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披露杠桿率信息。
銀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銀行體系杠桿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累積;另一方面有利于彌補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行為,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此外,該負責人說,從目前來看,《辦法》的實施在短期內會給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但由于《辦法》設定了相應的過渡期,其影響總體上是有限的。通過實施《辦法》,有利于督促沒有達到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杠桿化程度,提高穩健經營水平,并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和系統性風險。(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