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將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shanghai.gov)、“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shanghailaw.gov)和“東方網”(.eastday)上公布,并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
《實施辦法》所稱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行為,主要集中在火力發電、鋼鐵、石化等工業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來水的商業、住宅和相關工業。為落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本市重新制定了《實施辦法》。根據規定,取水戶應繳納水資源費。本市近年收繳水資源費約8000萬元/年。征收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