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允許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及青島10省市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為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的指導,財政部昨天發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
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
根據《試點辦法》,自發自還指試點地區在獲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該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并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當年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可結轉下年。有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及10年,結構比例為4:3:3。
試點地區須按照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雙方須簽署信用評級協議;同時,應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試點地區采用承銷方式發行政府債券時,應制定承銷規則,明確承銷方式和募集原則等,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承銷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發行額的30%;若采用招標方式,亦須制定招標規則,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投標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招標額的30%。
另外,試點地區須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應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履行償債責任。
額度估計20億元左右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在已經建立現代財政體制的國家中,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融資司空見慣,比如美國市政債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12年達到23%。
以往地方政府自主發債存在法律障礙,1994年頒布的《預算法》對此有嚴格限制。為了繞過法律和政策限制,不少地方政府進行了所謂的金融創新,其中蘊含的風險令人擔憂。是否允許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決策部門一直存在猶疑,不過隨著共識的增加,放手地方政府發債的意見占了上風。今年4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算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中明確指出,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分析認為,自發自還之后的債務風險從財政部變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擔,相比以前財政部代發前進了一大步,對于開放地方債券市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過額度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突破,自主發債和財政部代發的額度也相差不多,過去財政部代發是15億元至20億元,自發自還估計也是20億元左右。(記者 許超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