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二審。除法規名稱修改之外,此次立法最突出的亮點是提高了大氣環保領域的違法成本,構建最嚴責任追究制度。
“雙罰”創新獲全國人大點贊
《條例(草案)》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予以提高,第74條規定,將無排放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罰款幅度,從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條例(草案)》第99條明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除了一些情形外,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有委員提出,對大氣環境違法單位責任人的處罰有待進一步完善。考慮到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實施雙罰制是法律責任形式的創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這一創新是有益的,同時建議對責任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種類予以明確。經梳理,法規可對五類行為設定個人責任:一是違反條例規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二是違反規定超標排污的;三是違反規定無證排污的;四是違反規定超總量排污的;五是違反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下臨時管控措施的行為。
《條例(草案)》增設第103條規定,“違法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汽車尾氣報警未送修將受罰
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修改一大亮點是,《條例(草案)》中增設了一章“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其中,第65條規定,研究制定區域統一的貨運汽車和長途客車更新淘汰標準,并采取車輛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車輛。
根據《條例(草案)》,今后,輕型車車主如果發現尾氣排放車載診斷系統報警,卻未及時送修且行駛超過200公里里程的,或將被罰款300元。
《條例(草案)》第53條明確:本市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連罰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除了一些情形外,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雙罰
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實施雙罰制。法規可對五類行為設定個人責任
■本報記者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