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很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就是稅收政策,具體體現在對資本市場結構、資本市場效率和資本市場創新的影響上。這是由于稅收影響融資工具從而影響資本市場結構;稅收政策通過影響資本市場中均衡價格,從而影響其配置效率和運行效率;而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稅收法律制度又作為重要環境起著激勵作用。
正如稅收政策對資本市場的巨大影響,稅收政策對于股權基金發展有重要作用。盡管股權基金行業已經發展了十多年,但是配套的基金稅制卻處于跟不上行業發展的步伐,股權基金稅收政策亟須優化完善。
我國關于公司型股權基金稅收法律由《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連同一系列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各類通知構成,這些法律和通知意見基本包括公司型基金的設立、交易、收益以及分配整個過程,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法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公司型股權基金稅收政策造成重復征稅和避稅亂象。私募股權基金雖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其所得均可分為兩部分:股息紅利和轉讓所得。根據主體資格,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可以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所得,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所得是基金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將公司型基金視為法人企業征稅,導致雙重征稅。按照現行稅法,一是公司型基金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投資者個人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合計稅負高達40%。
缺乏差異化的資本利得稅率,不利于股利長期投資。在國外,為鼓勵長期投資,普遍對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實行差異化的優惠稅率。我國目前對資產轉讓所得(即資本利得)實行單一稅率,不利于鼓勵長期投資。近些年股權投資大多追求短平快項目,重要原因即在于對長期投資缺乏稅收政策的支持,使得基金缺乏足夠的動力投資早期創業項目。從中外數據對比看,國外的股權基金對初創期投資能達到56.1%,對成長期的投資達到41.2%;我國對初創期和成長期的投資比例分別為6%和不足0.05%。
此外,我國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因未能統籌考慮避免雙重征稅因素,導致優惠力度大打折扣。稅法規范層級低,缺失稅收法定原則。
因此,建議從以下3方面來完善公司型股權基金稅收政策。
對公司型股權基金所得稅政策優化。公司型股權基金符合投資管道條件,可以統籌考慮給予稅收透明體待遇。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就有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確定的原則可以考慮,公司型股權基金是從事被動財務投資的投資管道,如果符合將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稅等條件,都不把其作為納稅主體。同時為避免主要從事戰略投資的投資控股公司和一般工商企業以投資基金名義避稅,相關條款中可以規定投資基金僅從事被動性財務投資,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個人投資者環節計算稅基和確定稅率的方法可根據今后稅收征管體制的變化來確定。
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健全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稅收法律體系。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里沒有對股權基金作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股權基金法》作為規范公司型股權基金的基本法律,對股權基金的設立、運行、退出等環節的法律問題予以明確。這是建立科學、有效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前提。稅收環節則需要《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諸多稅收法律加以規范,并且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對公司型股權基金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各方面的規制予以明確。
根據稅收效益原則,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稅收收益原則是指稅收能夠實現超額負擔的最小化同時盡量增加稅收的額外收益。公司型股權基金對我國基金投資領域發展有著很大的作用,根據比例原則,應保證租稅征收有度與適度稅收優惠相結合。
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基金行業的稅收優惠涉及經營,結合我國基金發展現狀與調控目標進行優化。對于基金每年的凈收益比例分配,可以參考美國M條款的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受監管投資公司”可以享受稅收穿透待遇。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資本利得稅,鼓勵進行長期投資。對投資未上市企業滿3年的,建議對其轉讓股權所獲得的資本利得,減半征稅;對投資滿5年的,建議減按1/4征稅。對證券基金轉讓上市股票的所得,鑒于目前股市狀況,可考慮繼續暫免征稅。這樣能夠有效鼓勵長期投資。此外,還可以改進創投基金應納稅所得抵扣政策,將享受抵扣主體從基金轉為投資者。將各類符合投資管道條件的投資基金視為非納稅主體,在投資者環節征稅后,就可將現行創投基金應納稅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體從基金轉為投資者。如此統籌設計后,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就不會被雙重征稅大打折扣,將之推廣到其他組織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劇稅負不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