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寇佳麗)6月2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情況。
我國高度重視、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涉及經營主體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2022年修改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許新建表示,在上述基礎上,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草案。起草過程中,相關方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一方面致力于回應經營主體的關切,從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動、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面,一共確定了19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決公平審查制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的實施機制,強化監督保障措施,推動制度落實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據悉,《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志著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郭啟文介紹,《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二是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五是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
彭新民介紹稱,《條例》在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主要起“預防”作用,即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為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效果,《條例》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范圍。
二是堅持精準定位、源頭控制。《條例》將公平競爭審查定位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起草環節,可以把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范圍。同時規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律不得出臺。
三是堅持動真格、見真章。《條例》有針對性地設置了監督處理措施和考核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
許新建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會同司法部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讓公平競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公平競爭文化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條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有關審查標準、明確行為規則、劃清紅線底線,不斷增強《條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動制度的嚴格實施,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周智高說。
彭新民表示,下一步將加快制訂、修訂配套的規章制度,保障《條例》有效落實落地,助力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