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據財政部網站11月4日消息,為推動企業財務制度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關于企業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法律規定有效銜接,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財政部草擬了《財政部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關于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問題,《通知》顯示,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依次沖減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沖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為負。
使用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取得權屬方或用途設定方的同意。此外,企業董事會應當制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說明虧損的主要構成、彌補虧損的原因、金額和方式等,形成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