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介簽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中介故意將2000元“定金”寫成“訂金”,中途讓買房人加錢。昨日,武漢工商認為,房產中介做法屬單方違約,需雙倍返還購房者4000元。
8月16日,市民劉女士通過吳家山某房產中介,看中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并與該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意向書,約定房價為49.5萬元。劉女士按照意向書上的約定,先期支付定金2000元。房產中介出具了收據,收款事由為“訂金”。
兩天后,該中介給劉女士打電話說,房主要求提高價款。劉女士表示放棄購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共4000元。中介稱只退還所收部分,拒絕雙倍返還。
劉女士投訴到東西湖區工商分局,工商局調查后認為,劉女士是與房產中介簽訂的購房意向協議,所謂房主中途要加價,不能構成房產中介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從意向書中的內容上看,劉女士向房產中介支付2000元的行為,就是在履行意向書中約定的定金條款。至于收據上注明的“訂金”,屬中介單方行為,因此,劉女士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是有法律依據的。經調解,該房產中介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來源: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