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6日繼續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高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中國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不久前,媒體披露一些地方企業非法向地下排污的問題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26日就草案修改情況在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法律委員經研究建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據此,草案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其中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以對違法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據介紹,對未完成限期整改企業將實施“按日計罰”的規定也寫進二審稿。草案指出,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草案相應加大了處罰力度。
今年3月,上海黃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現大量漂浮死豬的情況,一度引發社會對畜禽尸體處理的關注。張鳴起表示,草案二審稿對畜禽尸體等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指出有關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治污染環境。”
現實中,污染問題出現了由城市向農村轉移的趨勢,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日趨嚴重。草案二審稿也強化了對農村環境的保護。如規定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另外,二審稿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禁止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農用及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