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70年后,我的房子還是我的嗎?或者說,要怎樣它才能繼續屬于我呢?”
這是每一個商品房擁有者都要面對的問題。是自動續約再延長幾十年的使用權,還是根據當時的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或是還有其他新辦法?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到期事實上也就意味著房屋整體所有權的到期,這也正是人們會擔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要付出多大代價才能續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些規定給人們留下了想象的空間,“70年后的續期,還要付出多大的代價?”
補繳巨額土地差價可能性不大
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不過補繳多少,以什么為標準,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任何政策能夠回答。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認為,根據《物權法》“自動續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產權所有者對物業的合法權利應當是立法的基本出發點,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繳巨額土地差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國家會適時地進行政策調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集中到期前肯定會出臺相對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規。”
土地制度改革應解決“70年后怎么辦”
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回顧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不難發現,“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權”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實上,對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行時間限制也并非獨創,在其制度設計之初就受到了當時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響。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相關法規和政策健全的基礎上,本著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尊重,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并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不過,從我國相關法律制定之初到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了,由于當時的法律、法規并沒有過多涉及70年之后的問題,而隨著很多商品住宅“年齡”的增高,原本要留給未來解決的問題開始變得十分迫切,“70年后土地使用權怎么辦”,不僅是購房者關心的個人問題,同樣也是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繼續發展完善所必須回答的問題。(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