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國衛生系統紀檢監察暨糾風工作會議日前在京召開。會議強調,醫療機構必須與藥品企業簽訂廉潔協議,明確不得收、送商業賄賂。
會議指出,要推行醫藥購銷廉潔協議制度,醫療機構與藥品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廉潔協議,明確不得收、送商業賄賂,并約定法律責任。要認真落實不良記錄制度,對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存在行賄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及時列入不良記錄,本省(區、市)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采購其任何產品。
據介紹,目前存在價格虛高情況的6類藥品主要是:進口合資藥、抗腫瘤輔助藥、心腦血管病用藥、抗生素、變換規格劑型包裝藥和新進醫保目錄藥。會議提出,今后要以決策權、基建權、采購權、人事權、財務權等為重點,對醫院領導干部和行政科室等管理行為進行監控;同時以診療、用藥、檢查、收費等行為為重點,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
會議強調,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行業發生的商業賄賂問題要決不護短、決不姑息。對發生商業賄賂問題的單位或個人,要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論是什么人,該待崗的待崗,該解聘的解聘,該吊銷執業證書的吊銷執業證書,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依法移送,并嚴格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會議還提出,將逐步提高醫務人員總體收入水平,堵住商業賄賂這一“后門”,打開合法收入待遇這一“前門”。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