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醫院無法提供完整病歷致無法查清各方責任 應負主責
本報訊 (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鐘紫薇、曾維亮)病人因肺結核發病致急性呼吸困難,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后發現醫院出示的門診病歷缺了4頁,且找回的兩頁殘頁無法與病歷本殘端拼接,認為醫院存在過錯,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92萬余元。庭審時,醫院主張是因其他急診病人催促出現筆誤撕毀重寫,屬合理修改范疇。
記者昨日獲悉,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醫院無法提供完整的病歷,導致無法查清各方責任,應負主要責任。但本案屬醫療糾紛,不能僅以病歷殘缺而推定醫院對王某的死亡負全部責任,死者本人及其家屬對其病情失察導致惡化,加大了搶救難度,因此判定醫院承擔55%的責任,賠償死者親屬47萬余元。
今年4月29日晚8時許,王某突發疾病,黃江鎮某醫院接120指令出車,到現場接王某入急診科治療。8時35分,王某被護送離開急診科入住ICU,后出現室顫,緊急實施心肺復蘇。
一個多小時后,醫院宣布王某臨床死亡。
王某死亡后,司法鑒定認為“王某符合因患雙肺纖維空洞型肺結核并肺部感染,局部肺大泡形成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后死者王某的親屬發現王某的病歷有缺頁,其中有4頁被撕毀。醫院承認撕毀前兩頁病歷,并稱已找回,但經雙方用找回的這兩頁斷端與被撕毀病歷本殘端對接后,均無法對接。
后經法院查明,醫院確實存在撕毀4頁門診病歷且無法找回的事實。死者家屬以此主張醫院存在過錯,應負侵權責任,而醫院方面則主張撕毀4頁門診病歷是因筆誤而做的合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