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計委和中醫藥管理局對《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并為同一患者建立和身份信息相關的唯一標識號碼以便查詢。
□本報記者 李晶晶
每個病患有唯一標識號碼
據介紹,新版《規定》對借閱、復制、封存和啟封病歷等病歷管理重點難點內容作出明確要求,同時提出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使病歷管理滿足現代化醫院管理需要,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其中,為完善病歷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患者或代理人可復制查閱
對于病歷的保存,《規定》指出,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另外,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的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為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維護醫患雙方權益,《規定》要求,病歷內容需增加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同時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的病歷內容增加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此外,《規定》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復制或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