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對于女性來說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對于不少在職“準媽媽”而言,同時保全“孩子”和“位子”,確非易事,省城顧女士就因懷孕遭遇了一連串職場“怪事”,還差點被所在公司“逼退”。遇到這種情況聽聽專家和有關部門教咱如何維權吧。
■孕婦遭遇
被調離好崗位
還差點被辭掉
在濟南工作的小顧是一位“準媽媽”,現在已經懷孕26周了,是某商場化妝品A類(化妝品柜臺按銷量劃分等級,A為上等)柜臺的促銷員。2013年12月15日,因原柜臺裝修,小顧所在單位將其調往工薪待遇不及原地的C類店,并表示裝修完成后會將小顧調回。
到了2014年2月中旬,原工作地的A類柜臺已經裝修結束,而公司卻未經協商直接給小顧郵寄了調到C類店的正式書面通知。小顧在接到通知書的時候很是納悶:當初不是說是因裝修臨時調動嗎,怎么現在裝修完了回不去了呢?私下里有同事告訴小顧,公司領導怕小顧懷孕影響柜臺銷量,所以把她直接調到C類柜臺。
隨后小顧又遇到比調動崗位更煩心的事,公司有意要“辭退”她。公司規定每月有四天休班,另外再允許請假三天,休息期間不扣工資。小顧于2月份按規定使用完了七天休息的權利后,23日因生病(感冒發燒)試圖向管理人員請假,但是被拒絕了,小顧的領導對她說“請假是不行的,不上班就走人”。
■專家說法
單位不得
因懷孕辭退女工
“懷孕婦女遭遇此類事情時,完全可以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整件事情涉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潘勁松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而小顧所在的公司顯然忽略了同勞動者協商的環節,單方面對小顧的勞動地點和待遇進行變更并發放書面通知。至于“辭退”,勞動合同法第四章明確列出了勞動合同解除的六項法律條件,而小顧明顯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條,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
同時潘勁松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小顧原來的崗位并非特殊崗位,其供職公司在小顧懷孕期間,未經協商便將小顧由A類柜調往薪資待遇較低的C類柜屬于變相降低女職工工資的行為,這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勞動部門 被刁難可申請勞動仲裁
針對顧女士的遭遇,濟南市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單位不可以因懷孕故意降低女員工的工資待遇,但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工資、績效等情況下,因女員工身體原因未能完成任務,或者原崗位確實不適合懷孕女工等,懷孕女工被降低工資待遇或被調離,這就不算違反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中心提醒廣大勞動者,需要維權的時候,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等,另外舉報中心一般只受理勞動合同中沒有爭議的條款,而勞動雙方存在爭議的部分,則需要勞動仲裁。至于顧女士的遭遇,建議去公司所在地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本報記者許建立 實習生 閆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