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不斷提高治療服務水平。南方日報記者 蘇仕日 攝
5月21日,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東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醫療機構要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并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責任保險。
醫療機構不得丟失病歷資料
《辦法》提出,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公布投訴電話。針對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親屬書面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關的醫療措施。《辦法》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丟失、隱匿、偽造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辦法》對患者行為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辦法》提出,禁止患者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禁止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禁止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等。
處理結果應在十日內告知投訴人
根據《辦法》,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從收到投訴當天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辦法》規定,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委印章后生效。
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險
《辦法》提出,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可通過招標或協商談判等方式確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照規定計入醫療成本。按照收入支出兩條線管理的醫療機構,保險費用由財政列支。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方的負擔。
會議強調,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要堅持多管齊下、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政府要盡職盡責,加大對醫院的財政支持和服務保障;醫務人員要講醫德醫術,不斷提高治療服務水平;有關醫調機構要帶著理解、帶著感情,合法、合情、合理化解醫療糾紛。同時,堅決打擊醫鬧,發現一起打擊一起。
會議提出,要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形成全社會尊重醫生的風氣和氛圍。(記者/段思午 實習生/鐘靖琪 通訊員/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