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為保證所捐財物真正用到受捐人身上,在接受定向捐贈時,受捐人應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受捐人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定向捐贈的款物按捐贈者意愿發放給指定的個人(單位)后要記錄在案、接受捐贈人的監督。錢物捐贈出去后,慈善部門仍有監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也有明文規定: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那么對于捐贈剩余的財物,又該如何處理?
呂一鑫說,如果受捐人確因財物剩余需要改變用途的,慈善部門需征求捐贈者意愿,才能改變其用途。比如慈善部門和受捐人協商后,可在媒體進行公告,說明項目執行的情況,或改變用途的原因,最終征求捐贈者或公眾的意見。(環球網 記者馮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