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等五部門近日下發規范教育收費的通知指出,對于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堂內容課外補”,并向所教學生收取補課費的,依據《教師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通知要求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堅決治理在正常教學計劃外的各種補課亂收費。學校、教研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不得在課余時間、雙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并收取費用;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公辦中小學不得違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規定,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和設施等。對于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在教師年度考核中給予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對組織、參與補課亂收費的學校進行通報,取消學校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