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都是“理性人”,如果不用嚴格守法就會輕松獲利,那么其就沒有任何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一個月前,中消協聯合天津等六省市消協發表《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要求蘋果對霸王條款進行整改。在各方的強大壓力之下,蘋果曾在7月初更改了部分條款,但其修改“解釋模糊”“意思含混”,對于眾多核心信息并未完全更改,有敷衍消費者試圖蒙混過關之嫌。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再度點名批評蘋果售后服務存在的霸王條款。
沒錯,我國現行法律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還存在諸多不夠完善之處。比如,面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現象,由于法律上沒有規定公益訴訟制度,消協所能做的,要么是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要么只能止于反復的譴責。而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有消協“支持”,單個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進行維權的成本也過高、耗時也過長。
不過,這些問題雖然普遍存在,但并非造成蘋果霸王條款的根本原因。從消協發布的《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可以看出,即便僅僅根據“不夠完善”的現行法律,蘋果公司在維修方面的霸王條款也與現行法律存在著嚴重沖突。按照法律的“屬地原則”,哪怕蘋果是再牛氣沖天的跨國公司,其內部的規定也不能對抗中國的法律規定,必須做到“入鄉隨俗”。
事實上,蘋果在其他一些國家都是按照這一基本法治原則行事的。正如中消協相關負責人指出的那樣,蘋果在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等國還有“特殊條款”,這些特殊條款就是針對其不符合當地國家法律的內部規定,所打上的“合法性補丁”。這就引發一個疑問,為什么同樣是違反所在國法律,蘋果會有傲慢的雙重標準,甚至對于我國消協的反復批評都置若罔聞?
造成這種反差的癥結就在于法律的執行力度,由于我們的法律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現象。
任何公司都是“理性人”,如果不用嚴格守法就會輕松獲利,那么其就沒有任何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守法的典范不是“自動生成”的,而是環境塑造的結果。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中,天使和魔鬼的角色是很容易轉變的。
我們法律實施水平的差距,僅從面對蘋果霸王條款違法時的態度即可窺見一斑。正如前述報道中,一位在基層長期從事工商執法的工作人員所言:雖然蘋果某些條款是違法的,但蘋果銷售到全國各地,誰先開出對蘋果的第一張罰單,誰就可能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沒得到上級統一指示,我們是不會貿然行動的。而在年初,國家工商總局曾表示,工商部門今年將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霸王條款行動。如此反差又該是誰的尷尬呢?(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