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國慶節要到了,又一個旅游的黃金周。不同的是,從今年十一起,我國新的《旅游法》即將正式實施。新《旅游法》規定了包括“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等多種“不得”,那得到的又將是什么呢?
最近關于新《旅游法》的討論及相關報道在很多媒體上都吵得很熱鬧。首先是旅行社旅游線路紛紛漲價。如某地報韓國游的團原來價格是4000多元,現在卻要7780元;去日本旅游前幾天的價格是6600元,轉眼就變成了9080元。面對漲價趨勢,很多游客都感到無奈,一些人還因此把旅游日期提前了,以規避漲價。也有人表示,原來新的《旅游法》沒有實施以前,游客到了購物點可以不買或者少買東西,現在就相當于已經提前把這部分錢給人家支付了,價格上漲了三分之一,就等于說你買不買東西都已經把這個錢交給旅行社了,實際上就是無形中增加了旅游者的負擔。這種看法還真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有旅行社的工作人員表示,導游就靠游客購物掙錢呢,不讓購物的話導游連工資都沒有。看來要實行新的《旅游法》,改善人們的旅行出游質量,短時間內還未必都能理解和接受。
其實,當人們接受了以前零團費或者負團費的低廉價格的時候,詬病的往往是這種低廉帶來的惡劣的服務和被強制購物的種種遭遇,卻很少有人把二者的必然聯系考慮進去。而新《旅游法》的實施,正是要從源頭加以遏制,也就是讓導游、旅行社賺的錢陽光化、公開化,不再依賴強迫購物、強迫增加自費景點和自費項目的貓膩才能賺錢生存。這必然帶來旅行可見成本的增加,人們一時難以接受也理所當然。但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如果不加以改善,不加以法律的約束,那么每年居高不下的旅游消費投訴則難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單純地追求價格低廉,必然導致的是質量縮水,任何行業莫不如此。因此,質價相稱,要舒適游要稱心游,就沒辦法繼續“窮游”。
漲價帶來的不適應應該在預料之中,但是有個故事可以說明當人們轉變旅游觀念后,這種變化應該還是可以接受的。話說若干年前,當某些景區提出要建設“星級廁所”的時候,很多人包括媒體都有不理解和反對的聲音。而實踐證明,當如今人們在旅游景點享受到這種干凈舒適的星級“方便”的時候,不會再質疑是否過于鋪張浪費,不會希望為了省點錢再回到臟亂差的環境中。至于導游工資問題,如果團費漲了,以前必須靠購物回扣得到的收入已經體現在漲價的團費中,導游還是不能生存,那只能說明,一是旅行社的管理及行規需要調整,二是順應市場價格杠桿的調節,導游市場需要重新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