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環山路以南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生態保護范圍內隨意丟棄廢棄物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上述規定。
劃定禁止開發區
控制人為干擾和破壞
《條例》將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劃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指,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該區域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限制開發區,指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該區域內禁止開發商品住宅、別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項目,禁止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筑物。
適度開發區,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區域。該區域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
環山路以南
建筑高度總體不得超過9米
《條例》明確,嚴格控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筑高度。環山路以南建筑高度應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環山路以北500米內建筑高度控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12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5米。
《條例》明確了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行為的處罰標準。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野外燒烤、野炊、生火取暖,禁止隨意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保護范圍內,已建成的廠礦企業、院校、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鄉村旅游設施等,應當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遷出。未遷出前產生的污染物應當自行清運,未自行清運者最高處罰3萬元。(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