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美國政府“關門”,包括黃石公園、自由女神像在內的大部分著名景點因此關閉,黃金周期間到美國旅游的國內游客掃興而歸。游客為此遭受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賠償?不可抗力面前,旅行社又應當作何應對?
旅游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認定
近年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旅行團未能成行或是旅行線路更改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導致的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糾紛也日見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旅行社和游客雙方對事件性質的認定及承擔責任的范圍意見不統一所致。什么樣的事件才能構成不可抗力呢?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簡單地說,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旅游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認定得較為寬泛,一般認為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都屬于不可抗力。當然,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認定并不僅僅只是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它還與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水平程度密切相關。旅游合同糾紛中,旅行社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法院認定不可抗力所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旅行社需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權
既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意志之外的事情,是否意味著旅行社就必然免責了呢?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旅行社和游客簽訂旅游合同與真正出行還相隔一段時間,期間有可能出現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而由于合同雙方獲取信息地位的不對等,要求旅行社在其中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當發生不可抗力時,旅行社應當做的,是將所了解情況及時告知游客,讓游客清楚了解旅游景點的情況,并充分尊重游客的選擇權,就是否繼續游覽、變更行程或是解除合同與游客進行協商,按照旅游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后續服務,以減少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否則,旅行社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如廣東省某法院2011年審理一起游客起訴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旅行社故意隱瞞已知的旅游景點因暴風雪關閉的事實,使游客受到損失,法院認定旅行社出發前未告知游客不可抗力的事實構成違約,判決旅行社承擔損失。
行程變更的費用誰來承擔
面對此次美國部分景點關閉現象,大部分的旅行社采取了調整行程的應對策略,但隨之也產生了部分額外費用,這些應當由誰來承擔呢?剛剛施行的旅游法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游客承擔;因安全支出的費用以及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游客分擔;尚未發生的費用應退還游客。行程的變更必須是在旅行社向游客作出說明并經游客同意后方可進行。如果旅行社以不可抗力為由,單方面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僅需要承擔額外產生的費用,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