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擬立法規定,對新聞媒體披露有明顯行政失當情形且確有證據的,有關部門應啟動行政問責程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問責案件的處理決定,應向社會公開。
昨起至2月16日,《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送審稿)》在北京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征收、征用未按法定標準補償或被問責
行政問責是指有關政府機關和部門對公務員違反或不正當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為,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擔責任的制度。
《辦法(送審稿)》用十條53項的篇幅,對問責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九條詳細列舉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復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的各種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作為問責依據。
《辦法(送審稿)》提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過程中,對依法應予以補償而未予以補償,或者未按時、按法定標準予以補償的,將進行行政問責。還規定了啟動問責程序的十種情形,包括規范性文件被依法改變或撤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認定行政行為違法;在人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被投訴、檢舉、控告;新聞媒體披露有明顯行政失當情形且確有證據的等。
造成惡劣影響案件處理決定應公開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處分等。
被行政問責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告誡、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處理。
此外,被行政問責人員拒絕糾正過錯的;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一年內被問責兩次以上的,應從重處理。
《辦法(送審稿)》還規定了案件調查和處理的有關程序,要求案件應當自受理或決定調查之日起3個月內調查完畢,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問責決定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人。對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問責案件的處理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記者湯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