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擬增刑罰條款,增加了對偽造、變造公文印章行為進行治安處罰的規定,并增加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昨天,省人大常委會聽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說明,同時審查該《決定》。
《決定》規定:如弄虛作假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被查,不僅痛罰10萬元,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
個別申購當事人
財產300多萬元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關部門發現諸多問題。在發現涉嫌隱瞞住房或財產情況的有關當事人中,個別當事人銀行存款、保險、證券、理財產品市值達300多萬元!按照原來條例的規定,住房保障部門依法駁回當事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請,處5000元罰款,并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5000元,太低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查《條例》時,紛紛說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社會公眾也普遍反映處罰力度過低。《決定》規定對已經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加處一倍罰款,并增加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偽造、變造公文印章行為進行治安處罰的規定,增加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不符條件弄虛作假
騙購房者罰得最重
《決定》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狀況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3萬元罰款,并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1萬元罰款,并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狀況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10萬元罰款,并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罰款,并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決定》規定,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住房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萬元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