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記者4日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通知,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規定,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修改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修改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通知還要求,停止執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相關規定。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