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03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新華社8日受權發布這一條例。條例共十八條,制定目的是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
條例規定,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將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