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安排,開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具備條件的列入紅色旅游發展規劃,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
第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瞻仰憑吊服務、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范,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遺體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發布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同時廢止。(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