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望智庫獲悉,全國首份地方版《試點民營銀行監督管理辦法(討論稿)》(下稱《辦法》)已完成報至銀監會,并被銀監會列為“范本”,成為制定全國版細則的重要參考。
了望智庫獲得的這份《辦法》顯示,其對民營銀行的設立門檻、股東資質、股權變更、公司治理以及機構撤銷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在設立門檻方面,《辦法》規定,民營銀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億元不高于10億元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設立后視發展情況逐步增資。執行上,監管層人士透露,不同地區的民營銀行,在規定的范圍內,將采取注冊資本差異化要求。
在股東資質上,《辦法》規定,民營銀行的股東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0%,其他企業法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0%。
其中,主發起人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這三年內年終分配后的凈資產占比全部資產的30%。其他發起人則要求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所有發起人的入股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監管層人士表示,具體執行上,對股東資質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行業過多,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以及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的企業,可能被排除在發起人之外。
另外,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企業,將不具備發起人資格。
對于已經入股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的自然人,也會限制其再入股民營銀行的額度和權限。除此之外,民營銀行的股東要盡量本土化,具備本地戶籍,以便監管層更容易掌控風險信息。但如何限制發起人的權益性投資余額等關鍵點,銀監會和相關部門還在商討之中。
在經營方面,《辦法》規定,民營銀行應該以信貸業務為主,以服務“三農”和社區銀行的形式合法經營,且原則上不在行政區轄外設立分支機構。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監管層人士透露,民營銀行或將采取“三會一層”模式,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模式。具體而言,董事會將下設辦公室和發展戰略規劃委員會、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委員會、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機構。至于董事會成員數量、獨立董事等細節問題,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風險防范方面,《辦法》規定,民營銀行股東應承諾對銀行持續補充資本,在發生流動性風險時進行救助,并應承諾風險兜底。在銀行用資本承擔風險之后,股東對剩余風險承擔連帶責任,對存款人進行賠付。
在股權轉讓方面,《辦法》還做出了民營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股份的轉讓或質押應該有時限規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并且開業三年內應不實施現金分紅,三年后主要監管指標均符合要求時,才予以現金分紅。
而監管方面,了望智庫研究員在調研中獲悉,未來對民營銀行的監管可能參照對城商行的各項監管指標,并根據《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對民營銀行進行監管評級。
對處于不同區間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和存貸比數據做出不同的監管要求。對于尚處銀行業監管紅線臨界點的,銀監會將督促其股東補充資本充足率,適時采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開辦新業務等措施。對于問題嚴重的民營銀行,銀監會會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進行糾正。對規定期限內無法實現有效重組,主要監管指標嚴重不合規甚至可能引發信用危機的,則將撤銷該銀行,或督促股東依章程解散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