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經過充分調研和修改后的《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草案修改稿專門增加了城市道路設置臨時便民市場和攤點的規定,為方便百姓生活“開綠燈”。
禁止擅自改變城市公共空間用地用途
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向社會公眾開放、供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場所,包括道路、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地、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換乘站、城市濱水區域等。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空間用地用途;公共空間的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地方風貌和文化特色;要避免照明設施形成光污染,照明設施不得對交通信號造成干擾。
特定路段可設置臨時便民攤點
在上一輪審議的基礎上,草案修改稿專門對設置臨時便民市場和攤點作了規定。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擺攤設點,但為方便居民生活,可確定特定路段、場地、時間設置臨時便民攤點,要進行統一規劃,確定禁止區域和控制區域,其管理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應出具統一收費票據,并設置標志牌及投訴電話等,公示出攤時間、經營范圍、責任單位、責任人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交通換乘站應設自行車保管處
草案修改稿對建立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城市公共空間的公眾可達性作了規定。要求城市公共空間之間、公共空間與周邊區域之間應當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統,并為步行和自行車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眾可達性。
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公共交通換乘站、軌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區,應當增加步行交通設施建設密度;城市主次干道則應當設置自行車道,同時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公共交通換乘站、軌道交通站應當設置自行車保管場地。
新建公共建筑缺建一個車位罰款10萬
草案修改稿明確,新建公共建筑應按配套建設停車場。昨日同時提交審議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中也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等,未按規定最低數量配建、增建停車場的,按一個車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小區周邊道路可申請夜間停車位
對于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停車條件的,物業或業委會可提出臨時停車申請,經所在地公共空間主管部門或公安交管部門同意后,可設置夜間臨時停車場,并明確停車時段、區域和管理規定。
草案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公共停車場應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戶專屬使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建公共停車場。(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