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外小區面積≥10萬平方米項目應配建出租車停靠站
醫療項目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應配建公交停靠站和出租車停靠站
《西安市常規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試行)》日前正式下發,“保障性住房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應優先考慮配建公交場站”。
配建型場站間的
中心距離最小350米
配建型場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業、公共服務等),在用地界線內,配套建設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配建型場站宜位于片區的中心地帶、主要居住區或主要商業辦公集中區,以方便市民步行往返居住地及從事商業辦公活動。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配建型場站間的中心距離不應小于350米,在350米范圍內的,應合并設置。保障性住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應優先考慮配建公交場站。
獨立占地常規公交基礎設施是指在道路紅線外單獨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公交調度站、公交停車場、公交保養場、公交修理廠等。城市三環以內地鐵站點周邊宜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三環以外地鐵站點周邊應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城市客運站遷建新址時,應同步建設公交樞紐站。
5萬平方米以上小區
應改建港灣式停靠站
新建居住類小區、行政辦公類建筑、商業類建筑、大型游樂設施、綜合醫院、高等院校、中小學、體育場館、公園等建筑應按規定標準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車停靠站。
居住用地類,二環內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如用地周邊有現狀公交車站的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二環至三環之間建筑面積介于5萬~1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如用地周邊有現狀公交車站的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三環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二環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出租車停靠站。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行政辦公、文化設施、教育科研用地類,三環內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現有的公交站點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三環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二環內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且臨近30米寬以上城市干道的建設項目,二環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都應配建出租車停靠站。
臨城市道路且≥4000座的體育館建設項目,臨城市道路且≥10000座的體育場建設項目,應配建公交停靠站。大于等于10000座且臨30米寬以上城市干道的體育場建設項目應配建出租車停靠站。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的醫療建設項目,應配建公交停靠站和出租車停靠站。(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