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的重慶、陜西、江西等地征收社會撫養費審計調查結果顯示,有的征收單位利用手中特權,“彈性”執法。比如在云南省騰沖縣,分期繳納的首付金額最高的征收2萬元,最少的征收50元。征收數額竟然相差400倍,讓人唏噓。
名目繁多“罰”超生,想盡辦法為創收
[亂象3]
近年來,一些縣級政府向基層攤派征收指標,導致執法部門“放水養魚”,對治理“超生”漠視,對“罰款”熱衷。
在有些地方,一些不法人員盯上了社會撫養費這塊“肥肉”。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法院近日判決一起案件,計生人員楊某采取不入賬等方式,侵吞社會撫養費7.4萬元。
一位計生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一些地方除了征收社會撫養費,還創新超生罰款項目進行內部創收,被罰者為了給子女落戶只能甘愿受罰。
還有多少公共資金
在被濫用和侵占?
對于社會撫養費再次引發的熱議。國家衛計委回應稱,征收社會撫養費有法可依,但社會撫養費不屬于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于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
說白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有法可依;但收上來怎么花,卻既非專款專用,更無明確的規定。
“一些執法部門的罰款有指標、有分成已是公開的‘秘密’,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的相關‘罰款’更是有過之無不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一旦公共權力與部門利益甚至個人利益相掛鉤,“養魚執法”等亂象層出不窮也就不足為奇。
對于巨額社會撫養費的用途,有關部門回復“統籌用于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的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的工作人員打著基本國策的招牌,行謀取部門或個人私利之實。征收‘罰款’時底氣十足,資金去向卻成了一筆‘糊涂賬’。”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說。
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稱,“要像曬三公那樣,對社會撫養費進行獨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細要見光,接受專項審計。否則,永遠是一筆糊涂賬。”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實施多年,面對群眾關切,類似的“托辭”“回復”一再出現,有的地方和部門要么諱莫如深,要么像擠牙膏一樣避重就輕,如此工作作風顯然與中央要求和群眾的期待差距甚大。
社會撫養費
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
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征收對象
應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