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縣交通局原副局長、農(nóng)村公路管理站站長張峰因犯受賄罪,日前被佳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又6個月。
檢察機關偵查查明,2012年7月,佳縣遭遇”7·27”特大暴雨災害,多處縣鄉(xiāng)道路遭受嚴重損毀。在道路恢復重建工程中,招投標及監(jiān)理等工作由佳縣農(nóng)村公路管理站負責實施,站長張峰給請托人提示,讓其借用他人資質(zhì)參與議標。張峰則利用其職務之便,將工程承包給請托人。
從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張峰先后2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20萬元。
法院認定張峰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了上述判決。(西部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