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人民網陜西頻道以《一個案情兩種說法 陜西府谷公安法院上演事實“打架”》為題,報道了“在罪犯楊宏涉嫌故意傷害案中,府谷公安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相互‘打架’。而楊宏在關押了一年多后,卻被獲準監外執行,直至刑期屆滿。”稿件刊發后,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目前,榆林市委政法委已介入調查。
近日,關于“罪犯楊宏監外執行”一事,陜西省榆林監獄給本網發來了《榆林監獄關于作出罪犯楊宏<暫不收監通知書及相關事宜的情況說明>》(下稱《說明》),就報道中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說明。
陜西省榆林監獄稱,府谷縣人民法院把榆林監獄作出的對楊犯《暫不收監通知書》作為其決定罪犯楊宏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是錯誤的。府谷縣公安看守所或府谷縣人民法院接到監獄《暫不收監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重新啟動裁定楊犯是否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楊宏監外執行 仍公開接受媒體采訪
2011年1月19日,府谷縣人民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10)府刑執字第98號)。《決定書》稱,“經查,罪犯楊宏經陜西省榆林市第二醫院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楊宏臨床診斷為高血壓3級(Ш期)、左側腦梗死,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保外就醫,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楊宏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