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戴帽子的戴帽子、該摘帽子的就摘帽子,不能讓貧困縣越扶越多。”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今年的兩會上表示,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農村扶貧開發法,將對扶貧重點縣的確定和退出機制做出規定。
評定標準近30年變化不大
有些貧困縣發展水平反而高于非貧困縣
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實施大規模的扶貧開發。此后, 1994年實施《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1994—2000年)》;2001年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2011年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
“現在我國扶貧工作的主戰場和扶持的主要對象是832個片區縣和重點縣。” 國務院扶貧辦副主任王國良說,這832個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上仍處于全國最落后的序列。
雖然實施了幾輪扶貧規劃,但是貧困縣的評定標準并沒有發生太大變化,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地方生產總值、人均財政收入等指標在貧困縣的評定中占據很大權重。有專家認為,這樣的評定標準對貧困發生率、貧困深度等衡量貧困程度的指標重視不夠。
另外,一些貧困縣認定和調整的透明度也不夠高,一些地方甚至數據造假。記者查閱發現,2011年的調整,有的省份程序上甚至沒有公示環節。
“有些貧困縣的發展水平反而高于非貧困縣。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是貧困縣在確定過程中受地方政府公關能力等因素影響較大;二是一些貧困縣在國家的扶持下取得長足發展但不及時退出。” 中國人民大學反貧困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貴坦言。(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