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5月15日專電 (記者 都紅剛)記者從陜西省政府獲悉,陜西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條例,凡擅自損毀或者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志者,將面臨最高1000元的處罰。
條例規定,今后,無論是環境氣象站、生態氣象監測站、農業氣象站,還是防災減災、公共服務、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及其探測環境,都將依法得到保護。其中,由設區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這些設施附近設立規范的保護標志,標志要在顯著位置,且標明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志,擅自移動者,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