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督察初步調查沒有刑訊逼供
5月16日下午,記者在定邊縣公安局找到負責對外宣傳的政工室一位吳姓主任,得到的答復是會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到時會進行情況說明。
昨日,定邊縣公安局政委張懷林告訴記者,刑拘期限到了之后,警方依照規定對王寶榮予以釋放,但家屬開出巨額索賠,根據相關規定,公安局只能予以補償3萬元。張懷林同時表示,公安機關不可能對其進行刑訊逼供。記者了解到,目前榆林市公安局紀檢委已經派人調查此事。
昨日下午,到定邊縣公安局負責調查此事的榆林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郭士林向本報記者透露,經初步調查,定邊警方沒有對王寶榮刑訊逼供,其他問題還在調查中。
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邸飛說,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邸飛說,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錯誤拘留,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陜西東瑞律師事務所高振玲律師表示,當事人稱被審問期間9天9夜不讓其睡覺,辦案人員連續審問,如果當事人所說是事實,這就是一種變相的刑訊逼供,當事人可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