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中辦案辦案中監督 海東檢察司法責任制績效考核試點工作取得初步進展
□ 本報記者 徐鵬
□ 本報通訊員 馬延 拉毛東智
今年以來,依托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追訴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多名;
上半年,全市檢察機關“案件—比”下降至到1.76(去年近2.0),分析來看,全市共退回補充偵查案件一次退查案件同比下降34.1%,二次退查案件同比下降13.3%,全市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案件總體也呈現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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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記者近日從青海省海東市人民檢察院得到的一組辦案數據,成績的取得得益于該院開展的司法責任制績效考核試點工作。
“今年4月,青海省檢察院將海東市檢察院確定為檢察官業績考評試點院后,海東市院按照省院總體安排部署,以檢察官業績考評機制為抓手,持續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對全市檢察機關107名檢察官進行績效考核,取得初步進展。”海東市檢察院檢察長吳海燕說。
試點過程中,海東市檢察院成立了檢察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在征求全院檢察官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逐條設計考評指標,出臺考評指標體系,同時將六縣區院也納入試點,整體推進試點工作。為起到引領作用,市檢察院率先要求各部門根據干警的工作性質和工作崗位等,對27名檢察官自評測算出所在部門每個檢察官的考核分值,然后由院政治部統一核實測算的分值是否合理,并報院考評領導小組確定最終分值。
海東市檢察院堅決改變以數量為主導的考評思路,構建以辦案質量和效果為核心的考評管理體系,切實堅持高檢院“評分計分總量控制,質量得分不超過總分的40%,效率得分不超過30%,效果得分不超過30%”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抓住制約監督短板、弱項,制定切實可行的指標,并且規定市院和各基層院可結合本地實際,靈活調整不同時期的考評指標及權重分值。按照不同業務條線,分別設置通用指標和業務指標,內容涵蓋質量指標129項、效率指標154項、效果指標56項,通過各項評價體系,引導檢察官辦案理念的轉變。
考評涉及檢察官切身利益,檢察官參與度是試點順利開展的關鍵。從方案設計到具體實施,海東市檢察院積極引領檢察官主動參與,科學制定方案,全市組織召開推進會、各層次座談會,充分聽取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官的意見建議,對考評指標、計分規則等進行修訂完善,各縣(區)也組織檢察官對業績考核指標和體系進行討論修訂,做到舉全員、全市之力。
同時,海東市檢察院努力把從嚴治檢要求融入業績考評中,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不辦案、掛名辦案的員額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辦理普通案件只得基礎分,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加分,以此推促領導干部真辦案、辦難案。并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故意枉法辦案責任,進一步細化追究違法辦案責任的具體情形。
吳海燕說,我們根據高檢院《若干規定》,結合海東實際,著力構建科學合理、高效靈敏、可操作性強的考評指標體系,包括注重把中央、高檢院、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納入考評指標體系。注重補短板強弱項,如針對“案件—比”較高的問題設置評價指標時,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退回補查次數超過一次予以減分;對退補提綱全面的予以加分,對提前介入案件加大加分比例,從而引導檢察官辦案時主動與公安、監察機構主動溝通,工作做到極致,案結事了,使“案件—比”達到最優。
由于高檢院《若干規定》是原則性框架規定,要落實見效,還需本地化改造。為此,海東市檢察院根據兩級院、各業務條線具體情況,市院只作原則要求,比如對一些發表調研文章、獲得不同層級獎項等作了統一的通用目標,確保全市考核“一盤棋”。對有些業務考核指標和權重分值留足空間,每個基層院、市院每個部門都結合實際自主調整。
“我們還注重保持開放性、動態性。”吳海燕說,今年兩會,中央突出強調“六穩”“六保”,我們增加了相應指標,近期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檢察院就祁連山南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我們也在四季度業績考核中加以體現。
“檢察官業績考評不是把指標體系設計出來做樣子,而是真刀實槍操練,一看核心業務數據有沒有優化,二看檢察官是不是受觸動、有變化,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干好干壞一個樣’問題。”吳海燕說,目前以業務數據引導工作的導向理念在全市逐漸樹立,檢察官“監督中辦案、辦案中監督”的意識進一步增強,辦案質效和能力水平有了顯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