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執行亂就要敢于刀刃向內
如果說此前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只是將錯誤執行的板子打到執行人員身上,那么這次司法解釋則是要將錯誤執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來
□ 譚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發布,該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黨中央的高度重視,解決執行難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最高法于2019年3月12日宣布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緊接著又展開了一場“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硬仗。
執行難的成因十分復雜,其中不乏法院自身的原因,如某些法院執行人員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超范圍執行等。相對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情形而言,因法院原因導致的“執行難”準確來說是“執行亂”,根源是執行法院或者執行人員濫用民事執行權。
執行亂既是一種腐敗現象,也是執行難的原因。因此,切實解決執行難,必須治理執行亂。為此,最高法多次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并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規范執行行為“十個嚴禁”》《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等。執行人員違反這些文件,人民法院可對其進行懲戒,但當事人、案外人卻不能據此要求獲得賠償。正因為如此,上述文件對于規范執行行為有一定作用,但還不足以根治執行亂。
填補因錯誤執行遭受的損失,申請國家賠償應該是法定途徑。但是,在此之前,法律規定并不系統,程序也不順暢。其中,盡管國家賠償法規定錯誤執行造成損害可申請國家賠償,但沒有明確規定錯誤執行的具體情形,操作性不強。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列舉了因錯誤執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11種情形,但是其又規定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請求,針對錯誤執行申請國家賠償還是困難重重。
2018年6月29日,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提審了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一案。經合議庭組織雙方進行協商,丹東中院給予丹東益陽公司國家賠償300萬元。該案被稱為最高法提審錯誤執行國家賠償“第一案”,并成為最高法第116號指導案例。該案例對如何理解“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請求”具有示范意義,也發出了通過國家賠償倒逼法院規范執行的重要信號。
盡管“法釋〔2016〕20號”司法解釋和第116號指導案例基本明確了錯誤執行司法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序,但是規范仍不夠系統,尤其不能突出“涉執行”的專門性。針對涉執行司法賠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人民群眾對于權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對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統一規范,明確了涉執行司法賠償適用的情形、受理賠償請求的條件、認定錯誤執行的依據及其除外情形、損害證明責任的分配、人民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賠償范圍的認定等內容。從總體上看,《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便利了涉執行當事人申請,也有利于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
如果說此前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只是將錯誤執行的板子打到執行人員身上,那么這次《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則是要將錯誤執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來——法院要對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既是實體正義的要求,也體現了人民法院治理執行亂的堅決態度:通過便利當事人申請并獲得國家賠償,明確并落實法院的責任,倒逼法院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防止錯誤執行。同時,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在維護執行當事人、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對民事執行權進行制約。可以說,系統規定涉執行司法賠償規則,體現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內治理執行亂的決心和勇氣。
我們相信,隨著《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的實施,在保護錯誤執行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將更加規范、執行亂的問題將得到進一步治理。以此為基礎,切實解決執行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更加可期!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