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毒品犯罪基數大 新型毒品層出不窮
最高檢:嚴懲涉新型毒品犯罪
6月24日,最高檢舉行“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說,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下降態勢,禁毒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毒品犯罪基數大,新型毒品層出不窮,禁毒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國家管制麻醉藥品等
都屬于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對于傳統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過化學方法進行合成的毒品,即除傳統的阿片類、大麻類、可卡因類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都屬于新型毒品。
“當前,社會上一些人對新型毒品的危害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認為新型毒品吸食后雖然使人興奮、刺激,但不上癮、危害小,后果不嚴重。實際上,這些都是對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誤解,值得高度警惕。”
陳國慶說,新型毒品對身體機能損害大、有很強的成癮性、衍生犯罪危害大、迷惑性強。
“新型毒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新型毒品以及利用新型毒品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檢察機關要依法予以嚴懲。”
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中
氯胺酮及苯環利啶類為主流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說,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涉新型毒品犯罪超16萬人,其中,起訴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萬余人;起訴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1.8萬人。他說,當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上升態勢。
近年來,檢察機關起訴毒品犯罪案件總數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萬人下降至2021年的7.5萬人。但起訴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其中,近三年起訴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分別為5183人、5549人、5561人,分別占當年新型毒品犯罪起訴數的8.8%、11%、12.7%,增長較快。
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中,氯胺酮及苯環利啶類為主流,占起訴數的46%。去年7月,國家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列管后,全年起訴相關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257%;今年1至3月已起訴相關犯罪464人。此外,三唑侖、阿普唑侖、γ-羥丁酸、芬太尼等新型毒品犯罪也多發。
為實施強奸、搶劫下迷藥
應按強奸、搶劫犯罪處理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說,從辦案情況看,近年來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一方面作為毒品替代物進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藥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娛樂場所尤為突出。”他說,下迷藥的目的有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犯罪,有的則為尋求刺激,無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準確、打擊不夠有力的問題。
他提到,要嚴格區分麻醉、精神藥品用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可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為毒品濫用。對于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可以從行為人買賣麻醉、精神藥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認定,除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則上均應當認定為非法用途。
黃衛平說,要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于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進行追訴。對于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他還提到,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黃衛平說,辦案中要認真審查涉案麻醉、精神藥品含量、數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價格、犯罪次數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關情況,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劉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