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 政府采購法迎來大修 新征求意見稿亮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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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要求,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國家安全的產品標準、供應商資格條件、知識產權、信息發布和數據管理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競爭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 本報記者 萬靜
財政部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創新采購這一新的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政策、采購合同管理等多個方面也迎來重大調整。
此前,在2020年12月,財政部曾就此公開征求過一次意見。
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中凸顯了政府采購的政策調節功能,在立法目的中提出“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而這是財政部首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所沒有的內容。
對此,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教授分析說,今年4月上旬,《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發布,明確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政府采購市場是國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
黃勇說,在政策統一性方面,應該“全國一盤棋”,在中央層面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統一制定,對于政府采購招標采購領域違反統一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應該堅決予以打擊,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因此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國家推進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國家對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我國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日益凸顯,特別是在支持綠色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創新、支持脫貧攻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些都在《征求意見稿》中予以體現。
引發業界關注的還有,《征求意見稿》新設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政府采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要求,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國家安全的產品標準、供應商資格條件、知識產權、信息發布和數據管理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競爭以外的方式和程序。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政府采購活動開展安全審查。
取消地方集中采購目錄
完善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是《征求意見稿》獲得業界好評的一大亮點。根據《征求意見稿》,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對“其他采購實體”的提出非常肯定,“因為這意味著這可能會將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鐵路、能源、通信等公益事業央企也納入了政府采購范圍。如果能落實到位,那么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未來可期。”
統計顯示,2020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為36970.6億元,較上年增加3903.6億元,增長11.8%,占全國財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別為10.2%和3.6%。
采購目錄制定權力收歸中央是《征求意見稿》最引人關注的亮點。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征求意見稿》則提出,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將由國務院確定并發布。這也就是說,今后全國將共同使用同一個集中采購目錄。
施正文說,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已實施近20年,實踐中暴露出不少諸如采購人主體責任缺失、采購績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發揮不充分等問題。由于地方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一些地方逐年提高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使得越來越多的項目超出了政府采購法的監管范疇,其中不乏規避政府采購的制度隱患。因此,《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原先中央地方分立的做法,改由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將全部由國務院統一確定并公布,也就是說,“未來只有一個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全國統一”。
對“最低價”中標“說再見”
針對政府采購合同,《征求意見稿》根據合同標的和績效目標,規定了固定價格、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合同定價方式。其中還提出,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10%。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采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后,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政府采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政府采購合同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對于政府采購合同標的、招標中標過程中的評審方法明確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
其中最優質量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質量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購,可以采用最優質量法。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根據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成本等,對供應商報價或者評審得分進行修正。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競爭性談判方式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這是對現行政府采購法中競爭性談判方式采用最低價成交評審方法的最大改變。可以看到,和現行政府采購法相比,意見稿中關于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范圍完全不同。
為此,業界人士認為,這是一個新的評分法,也是一個新概念,這使得采購不僅只評價采購成本,還考慮使用成本。對于以前經常出現的政府采購“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可能真要“說再見”了。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提出,力爭2022年內完成政府采購法(修訂)的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財政部還將穩步推進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修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等項目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