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修正草案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該修正草案將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揮發性有機物是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來源,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目前可檢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達300多種。
財政部部長藍佛安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介紹,2016年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遵循“稅負平移”原則,僅將之前已征收排污費的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改征環境保護稅。為推動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有必要修改環境保護稅法,將其余揮發性有機物一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該修正草案共1條,主要是授權國務院對排放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并制定試點實施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規定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藍佛安表示,考慮到與其他污染物相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多,涉及工藝環節多,監測計算要求更高,稅額計算更復雜,納稅人缺乏申報納稅經驗,征管難度較大,先行試點,積累經驗后再全面推開,更為穩妥。
(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