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三種情況,乘客有權拒付打的費:
1。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借故不用
2。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票據
3。由于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
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本次會議繼續審議《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其中規定,對出租車拒載、故意繞行等違規行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法營運處罰上限提至5萬元。
鼓勵政策
企業可吸收個體戶入股
原條例于2004年修改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漸漸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由于本次修改對原條例調整較大,因此,將修改形式由修正改為修訂。
草案修改稿將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各縣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也納入條例。賦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出租汽車運力總量調控機制的職責。鼓勵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做大做強,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入股等方式,實行規?;?、集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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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況
乘客有權拒付打的費用
本市出租車不得在規定營運范圍外駐地營運,非本市出租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駐地營運。非法營運的,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無故拒載、中斷服務、拒不出具專用票據、不按規定標準收費、故意繞行、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計價器及交接班導向牌或停運牌、計價器失準繼續營運的,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其他處罰。
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乘客有權拒付費用: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借故不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票據;由于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
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管理機構應當對投訴人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經營權投標
引入服務質量考核機制
“經營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草案修改稿同時規定,使用期限由市政府確定。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同時引入服務質量綜合考核機制,服務質量綜合考核達標的出租汽車企業,參與經營權投標,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獲得出租車經營權。
對于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屆滿、經營者申請繼續經營的,經服務質量綜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服務質量綜合考核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五種情形
主管部門可收回經營權
草案修改稿中規定,在經營權期限內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可收回經營權:非法轉讓和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超出經營權使用期限發包的;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服務質量綜合考核不合格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同時規定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先進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服務質量綜合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