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終審仍認定“小悅悅事件”為“過失致人死亡”,但量刑比一審輕一年
羊城晚報訊 記者 黃曉晴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小悅悅事件”肇事司機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經由佛山中院終審判決,肇事司機胡某最終獲刑兩年六個月,比一審判決少了一年。
一審
“過失致人死亡”被判三年半
公安機關在案發后,結合視頻資料等做了一個偵查實驗,即用一個體型與小悅悅相似的公仔為模特擺放在被撞位置,由一名身高與駕駛人胡某相似的人員駕駛肇事車輛沿案發當天路線前進,做距離、行為、聲音、速度測試等實驗,判斷胡某的行為性質。
另外,事件發生在去年10月13日,相關證人證言及證據顯示,胡某在案發后幾天內生活、工作正常,是在10月16日經人提醒,才知道廣佛五金城內發了“小悅悅事件”,隨后才從視頻中辨認出肇事車輛是自己所駕駛的車輛。16日當日,他便投案自首。
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胡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
事發地是否屬“道路”引爭議
胡某的二審代理律師劉昌松認為,一審法院“過失致人死亡罪”適用罪名不當,“能否認定為道路,關系到胡軍的定罪量刑”。劉昌松解釋說,如果認定為道路,胡軍所犯屬于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逃逸,刑期為3年以下;如果不認定為道路,胡軍所犯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期為7年以下。兩者處罰力度相距甚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發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不屬于“道路”范圍,故本案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判決
罪名依然是“過失致人死亡”
二審法院認為,案發地點在廣佛五金城商鋪之間的通道上,通道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市場交易人員出入以及消防等,并非供社會公眾和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審法院依照現有有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胡某定罪處罰并無不當。
但是,一審判決后,胡某與其他相關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與小悅悅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小悅悅的父母303000元,小悅悅的父母對胡某表示諒解。
二審法院認為,據此,可以酌情減輕胡某的刑事責任,遂終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