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在某駕校報名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在通過了科目一和科目二約考科目三時,因已超過準考兩年有效期而被拒絕,劉某討還學費未果,訴至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最后,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劉某訴稱,2009年5月,在某駕校報名學車,并交納學費3700元,在參加了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并通過后,因工作繁忙,沒有參加外路培訓。2011年10月,劉某向駕校約考科目三,被告知系統已經沒有其相應信息。故訴至法院,要求駕校返還培訓費3700元。
駕校辯稱,劉某沒有參加外路考試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劉某的機動車駕駛證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009年9月24日至2011年9月24日,其最后一次打電話給公司約考是在2011年10月,已超過其機動車駕駛證技能準考有效期,且公司發放的入學通知書中明確規定,報名超過3個月以上者,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故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所簽訂的駕駛員培訓協議中約定:法規考試合格后已辦理技能準考證明者,或報名超過3個月以上者,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原告劉某學習的科目一中載明了“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兩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的相關內容,且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也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故原告劉某系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記者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