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衛生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衛生改革與發展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衛生機構的統計工作。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包括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團和私人辦的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以及其他衛生機構。
第三條 衛生統計是政府統計中部門統計的組成部分,是衛生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能。衛生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衛生部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衛生統計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衛生統計工作。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必須服從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統計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統計工作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統計服務能力建設,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五條 貫徹執行《統計法》,依法制定并實施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衛生統計工作監督檢查;按照衛生改革與發展的要求,制定全國衛生統計調查制度。
第六條 組織實施衛生統計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衛生資源配置、衛生服務利用、醫療保障、疾病負擔、衛生監督執法、食品安全監管、居民健康狀況等情況及其變化規律。
第七條 開展統計分析和研究,實施衛生改革進展監測與評價,為衛生管理與循證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條 加強衛生統計數據管理,提供衛生統計資料,發布衛生統計信息,開展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第九條 加強統計服務能力建設。設立衛生統計信息機構、設置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加強統計人員專業培訓、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
第十條 加快統計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衛生統計指標體系和衛生統計標準。充分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推進衛生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安全技術的現代化,建立統一規范的統計數據庫。
第十一條 拓寬衛生統計信息交流與合作,管理和協調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三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十二條 衛生部設立統計信息機構,依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衛生統計工作;各司(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統計信息機構并配備3人以上專職統計人員,各處(室)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人員;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統計信息機構并配備2人以上專職統計人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和組織本轄區衛生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衛生機構:
二級(含相當)及以上醫院應當設立統計信息機構,三級醫院配備3名以上專職統計人員,二級醫院配備2名以上專職統計人員。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配備至少1名統計人員。
省級疾病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等公共衛生機構設立統計信息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統計人員。省級以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等公共衛生機構配備至少1 名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四條 衛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衛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數據;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及人員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財務、人事、業務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