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訴方認為,劉南林涉嫌職務侵占罪的資金主要有兩筆:2008年6月,劉南林履行了其曾經同意取消的合同,花費200萬余元從深圳世紀非晶公司購買了7臺長期閑置的舊設備;2008年9月,經劉南林安排、張濤簽字審批,從ULA公司賬戶上轉走2267萬余元人民幣,其中1880萬余元被劃至劉南林所控制的關聯公司。
據了解,2008年,張志浩等人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深圳市公安局認為此案屬于經濟糾紛,不予立案。其后,張志浩等人又向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報案。同年11月,湘潭市公安局對此予以立案,并于不久后對劉南林實施逮捕。
4月12日的庭審中,劉南林是否構成合同詐騙和職務侵占,成為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而另一個庭上辯論的焦點則更加引人注目:即使控方陳述事實屬實,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檢方說的都是事實,他也不構成犯罪。”在結束了將近11個小時的庭審后,田文昌告訴記者。
“控方指控劉南林的理由,包括虛構出售不存在的股份、股權轉讓等,都是以民事權益為前提的。”劉南林的另一名辯護律師朱永輝說,股份真假的問題,就是說劉南林和張志浩之間到底誰是股權的真正持有人、民事權益人,這是一個民事問題,而這恰恰成了控方“虛構股份”的指控依據,也就認定了劉南林不是民事權益人,這就是以刑代民的一個表現。
“可以用民事辦法來解決,何必用刑事辦法來解決?”
“一場純粹的民事糾紛由于一方的報案,就演變成了刑事案件,這樣的轉變已經漸漸走向了‘化’的趨勢,已不是個案這么簡單了。”帶著劉南林案件的種種問題,田文昌在“民事糾紛刑事化與和諧社會之沖突”研討會上提出自己的觀點。
“我代理的兩起案子,不論是劉南林案還是顏立燕案,本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而且是可以妥善解決的民事糾紛,卻以刑代民,把民事問題刑事化。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糾紛,為什么不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這種以刑代民的傾向在現階段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傾向性是不健康的,更是有危害的。”田文昌說。
“其實,早在幾年前,這種‘被刑事’的案例就已經開始凸現出來。”江平說,“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上海顏立燕案,其中一項罪名是合同詐騙罪。一個人到銀行借了一千萬元,但是到還錢的時候還不了,就構成詐騙了,這是一個很危險的結論。如果按這樣的結論來看民法里面的規定,那就變成合同不能履行就是詐騙了。”
“我認為,解決民事糾紛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能夠用民事辦法來解決的盡量用民事辦法來解決。”江平進一步分析道,“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從最根本來看對社會是否構成了危害。如果這個行為對社會沒有構成太大的危害,或者危害不大的話,可以用民事辦法來解決,何必用刑事辦法來解決?”
“我現在也很難絕對地說,劉南林、顏立燕的案子里面一點罪都沒有,因為實際情況很復雜,但是我們從證據角度來說,至少很多方面可以說明這兩個案子可以用民事的辦法解決,也可以用刑事制裁的辦法解決。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把握不準,或者證據不是特別確鑿的時候,我們寧可用民事來解決,而不用刑法來解決。”江平說。
據了解,目前,這種被“刑事化”的民事糾紛范圍在不斷擴張,而且已不再局限于企業之間的糾紛,其“版圖”甚至延伸到了消費者維權領域。前段時間被炒得沸沸揚揚的“施恩奶粉消費者索賠被判敲詐”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他(指被告人)在中央臺做節目呢,如果播出來多可怕……你當務之急是要找到他動機不純。你們為什么不起訴他敲詐?這樣他會馬上停下來,而且也讓大家知道他說的話不可信。”研討會上,“施恩消費者”案被告人的律師張燕生,向與會者口述了施恩公司有關負責人與他人商量“對付消費者”的真實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