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基礎上,于2006年與人社部聯合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規定》的修訂草案,促其納入國家立法計劃。6年來,全國總工會主動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發動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與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有關專家學者一起,積極推動《規定》的修訂工作,針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借鑒國內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立法實踐,認真提出意見和建議。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務院法制辦的積極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參與、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積極配合下,修訂工作于2006年列入議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特別規定》得以出臺。
《特別規定》保持了原《規定》的基本框架,體現了連續性、適時性、可發展性和可操作性的幾個突出特點,主要做了如下調整: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在原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二是調整了禁忌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納入《特別規定》,放在附錄中加以列示,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行政法規層次。從實際出發對禁忌勞動范圍作了適當調整,主要包括:加強了對女職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其禁忌從事的范圍;與《勞動法》接軌,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勞動范圍;為促進婦女就業,縮小了經期禁忌勞動范圍。三是規范了產假待遇。實現產假與國際勞工組織《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的接軌,從90天延長至98天(14周),并適用于所有生育女職工;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標準,將女職工流產產假納入《特別規定》,明確了流產產假;對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生育或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是否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出規定,明確了支付途徑。這對承認女職工生育的社會價值,促進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將起到積極作用。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依據機構改革監督管理體制的新變化,以及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的新調整,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是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義務。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遵守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以及要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明確了對用人單位違反《特別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這對增強用人單位的執法意識,自覺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有力的推動。
女職工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參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自身再生產中承擔著重要責任。《特別規定》是我國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保障女職工權益的重要法規。是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符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現實要求,多年來女職工勞動保護成功經驗的集中體現。工會作為女職工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推動《特別規定》的貫徹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和廣大工會女職工工作干部要充分認識《特別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積極采取措施,扎實做好《特別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推動《特別規定》的貫徹落實作出新貢獻!(全國總工會女職工部)(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