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屈學武看來,輿論對受害幼女的歧視,是“嫖宿幼女罪”帶來的“二次傷害”。在具體辦案過程中,也存在“二次傷害”。“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被嫖宿幼女反復詢問、多次補錄口供,對受害幼女及其家屬是再次的傷害。”
受害幼女的生活基本都失去常態。張貴告訴記者,小巖以前非常活潑,還參加過省里組織的武術比賽并獲獎,“現在已輟學,精神恍惚、自閉,任何人靠近她,她都會尖叫……司法鑒定顯示,她是應激性精神障礙。”
社會各方該如何幫助這些幼女及其家長?
“如果不是各方面保護不力、監管不力,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幼女怎么會受到傷害?”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張榮麗建議各地婦女、兒童保護機構應對此類案件給予積極的法律援助;建議追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被害人所在學校,以及黨政機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如果有監護失職行為,公安機關應對監護人進行訓誡。
采訪中,學者們一致建議及早建立兒童性侵害的綜合防治體系——學校、社區等強制報案制度;性侵害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完善辦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偵查處理程序;建立預防校園性侵害機制;加強司法機關、NGO、專家等各方與被害家庭的協作,幫助解決受侵害兒童的法律、心理救助等問題。(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