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安區一名姜姓女子駕車經過一個路口時,男子王某強行打開她的車門侵入。王某不僅搶劫了小姜隨身攜帶的財物,還對她進行了強制猥褻。隨后,王某以小姜為人質,逼迫其致電家人索要錢財。在一審判決中,王某被判10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7000元罰金。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進行抗訴。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依法改判王某16年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罰金。
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小姜駕駛一輛小車行經一個交叉路口時,因為車門沒有反鎖,被男子王某強行侵入車內。在隨后的4個小時的暴力脅迫中,王某搶走了小姜隨身攜帶的財物,還持刀對小姜進行了強制猥褻。
王某發現搶得的財物數量太少,他以小姜為人質,逼迫她致電家人,以達到勒索財物的目的。王某落網后,檢察機關對他提起公訴。
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但是他的搶劫行為應被綁架行為所吸收;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后認定王某綁架“情節較輕”,一審判決僅以王某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及綁架罪二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晉安區檢察院認為,王某是基于搶劫的犯意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因不滿足于劫取到的財物繼而再起綁架的犯意,在實施綁架罪之前已經構成了搶劫罪既遂。因此,一審認為綁架罪吸收搶劫罪系適用法律錯誤。而且,王某經預謀,事先準備好作案工具,并選定夜晚偏僻路段的不特定單身女性為作案目標,并長時間將被害人控制在封閉的車內,多次持匕首夾在被害人的頸部等要害部位相威脅,在公安人員介入后仍不主動釋放被害人,而是試圖逃避處罰,因此一審認定綁架行為“情節較輕”是錯誤的。
今年3月,晉安區檢察院以一審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依法提請福州市檢察院對此案進行抗訴。
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以王某犯綁架罪、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三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1萬元。(王威 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