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網友提出了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開槍擊斃歹徒的問題。記者了解到,根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在列舉的15類緊急情形中,第六類就是“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處置“6·6”劫持人質案,“無錫警方堅持了快速、果斷、穩妥、依法的原則,在現場處置中,嚴格按照國家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進行。”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示,指揮員在現場指揮過程中,首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長時間勸說,在勸說無效、人質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緊要關頭,才果斷下令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成功解救了人質,這一做法符合現行法律規定,體現了民警執法的規范化。(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受害人等為化名) (通訊員 安寧 記者 于英杰)